应纳入世卫组织用于收集会员国数据的各种(纸质、电子或其它形式)工具的数据收集表的文本

数据是所有健全的公共卫生行动的基础,数据共享的好处,包括科学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好处,得到广泛认可。世卫组织希望尽可能促进共享卫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和流行病学数据。

在本数据收集工具中,“数据提供者”系指有权向世卫组织发布卫生数据的政府机构(即卫生部或其它负责的政府机构)的正式授权代表。这个数据收集工具的接收者负责确保自己是数据提供者,或者负责向数据提供者提供这一数据收集工具。

鉴此,在不妨碍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共享和公布信息的情况下,数据提供者向世卫组织提供数据即表示:

  • 确认据此向世卫组织提供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类型)的收集工作都遵循了适用的国家法律,其中包括旨在对可识别人员身份予以保密的数据保护法;
  • 同意如果世卫组织始终采取措施确保按照道德规范安全使用数据,并始终保证获得国家的适当许可,则有权:
  1. 公布已删除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数据(下面将这种不含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数据简称为“数据”),并可应请求(在数据没有或尚未被世卫组织发表的情况下)提供给任何有关方面,同时允许以非商业和非营利性方式将数据用于公共卫生目的(但数据的发表必须始终由世卫组织掌控);
  2. 使用、编纂、汇总、评估和分析数据,并根据世卫组织的政策和做法,结合本组织的工作,公布和传播有关结果。

除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国际卫生条例(2005)》、1967年《世卫组织命名规则》等)所要求的共享和公布数据的情况外,数据提供者可以按下面地址书面通知世卫组织,就某些数据选择退出上述(任何部分)规定,但任何此类通知必须清楚指明所涉及的数据,并明确说明退出的范围(参照上文),同时须提供退出规定的具体理由。 

Director Strategy, Policy and information (SPI)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 Avenue Appia
1211 Geneva
Switzerland

表1. 向世卫组织提供的数据类型列表(非详尽)

数据类型实例
世卫组织支持进行的家庭调查世卫组织免疫战略咨询专家组、世卫组织阶梯式监测方法、世界卫生调查
单位记录死亡率数据(目前世卫组织总部不收集,但美洲区域办事处/泛美卫生组织收集)
累计死亡率数据世卫组织死亡率数据库
汇总的卫生机构数据DHIS 2.0 数据(目前世卫组织总部不收集,但欧洲区域办事处收集的医院数据)
基于病例的卫生机构数据世卫组织全球烧伤登记数据 [1]
卫生支出数据世卫组织全球卫生支出数据库(国家卫生账户指标)
卫生机构调查药物和诊断的可得性
卫生研究数据(不同于临床试验数据)[2] [3]病例对照调查,前瞻性队列研究
重要知情人调查国家道路交通法的存在
国家调查报告高血压或烟草使用的流行情况
疾病监测数据孕妇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或结核病治疗结果
须通报疾病的监测所有鼠疫病例

[1] 注意:基于病例的卫生机构数据收集(如世卫组织全球烧伤登记簿)不需要世卫组织会员国的批准。
[2] 《2013年世界卫生报告:全民健康覆盖研究》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3 (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85761/9789240690851_chi.pdf?sequence=3&isAllowed=y,2018年2月21日访问)
[3] 世卫组织《关于公开披露临床试验结果的声明》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15年(http://www.who.int/ictrp/results/en/,2018年2月2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