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文书
2025年5月7日 | 问答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同意启动一项全球进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起草和谈判一项公约、协定或其他国际文书,以加强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
公约、框架协定和条约都是国际文书的例子,它们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协议。
有些国际文书涉及广泛的主题,包括烟草控制、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气候变化以及影响我们共同安全和福祉的许多其他威胁。
植根于世卫组织《组织法》的关于国际卫生的一项重要国际文书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制定该文书的目的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鉴于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世卫组织194个会员国建立了起草和谈判一份防范和应对大流行的公约、协定或其他国际文书(在本专题问答中统称为“文书”)的进程。这是因为需要确保国内和全球各地社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好更充分的准备和加强抵御能力,以预防和应对未来的大流行病。巨大的人命损失、对家庭和整个社会的破坏以及对发展的影响是各国政府认为需要采取持久行动防止此类危机重演的因素。
拟议文书的核心是需要确保人人平等地获得预防大流行所需的工具(包括疫苗、个人防护装备、信息和专业知识等技术)以及获得卫生保健服务。
世卫组织会员国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制定了多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协定、公约、条约和其他类型的国际文书,包括《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本身、《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国际卫生条例》。
会员国制定这些文书是为了确保和促进在影响社区、国家和全球人民健康和福祉的多个领域开展进一步合作。
这些国际文书代表世界各国承诺解决其公民的健康需求,改善人民健康状况并加强整个社区的社会经济地位。
考虑制订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国际协定的进程由世卫组织会员国发起,并由世卫组织会员国全面领导和作出决定。
2021年12月,世卫组织会员国在世界卫生大会(由其所有194个主权会员国组成的世卫组织最高决策机构)特别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代表世界所有区域的政府间谈判机构,负责起草和谈判一项关于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的世卫组织公约、协定或其他国际文书,以期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第十九条或政府间谈判机构认为适当的《组织法》其他条款通过这一文书。
第十九条授权世界卫生大会194个会员国就世卫组织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事项通过公约或协定。迄今为止,根据第十九条制定的唯一文书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自2005年生效以来,迅速发挥作用,为保护人们免受烟草危害做出了重大贡献。
世界卫生大会在关于设立政府间谈判机构和围绕这一新国际文书开展工作的决定中强调指出,世卫组织各会员国在作为主权国家开展工作的同时,应本着与各国和各国人民团结互助的原则,努力制订新文书,在新文书中规定切实可行的行动,以应对大流行病和其他突发卫生事件的原因和后果。
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使各有关方面能够通过以下方式积极参与:
- 向会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征求对各项工作(包括确定实质性内容、工作草案、概念预稿、预稿以及促成政府间谈判机构在其第十三次会议续会期间商定的提案的各版后续草案)的书面和口头意见;
- 举行区域磋商;
- 就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非正式磋商,包括与专家进行磋商;
- 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利益攸关方的意见;以及
- 定期举行情况通报会。
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包括13轮正式会议,其中9轮会议有续会,此外还就协定草案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许多非正式和闭会期间谈判。经过三年多的密集谈判,世卫组织会员国于2025年4月16日结束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十三次会议,确定了《大流行协定》草案终稿,以供提交2025年5月19日开始的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和通过。
可在此观看4月16日的闭幕会议,包括谭德塞博士,政府间谈判机构联合主席和多个会员国的发言。该草案的目标是面对未来的大流行威胁在预防、防范和应对方面加强全球合作。
2021年12月,世卫组织会员国要求世卫组织总干事召集政府间谈判机构会议并支持其工作,包括在194个会员国确定的范围内促进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非国家行为者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谈判进程。
政府间谈判机构进程由世卫组织会员国建立,并由世卫组织会员国组织和领导谈判工作,世卫组织仅充当该进程的秘书处。因此,世卫组织秘书处的工作是支持各国(其会员国)就新的国际文书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世卫组织秘书处不决定任何可能的国际文书的内容。
除了世卫组织会员国之外,制定新文书的进程还为与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提供广泛的机会,包括与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以及与世卫组织有正式关系的其他广泛非国家行为者接触,以确保广泛积极参与政府间谈判机构进程。此外,世卫组织正在通过与利益攸关方举行公开听证会征求补充意见,这些利益攸关方包括: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慈善组织;科学、医学、公共政策和学术机构以及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或专长的其他实体。
世卫组织会员国于2022年2月24日举行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一次会议。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包括13轮正式会议,其中9轮会议有续会,此外还就协定草案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许多非正式和闭会期间谈判。在此期间,会员国根据文件A/INB/3/4所载的政府间谈判机构时间表,定期举行了虚拟和面对面会议。
政府间谈判机构的任务是向2024年5月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其最终成果。2024年6月1日,卫生大会认识到政府间谈判机构取得了进展并就《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草案的许多条款达成了初步共识,但仍需就剩余内容开展进一步工作,决定延长政府间谈判机构的任务期限,以尽快完成其工作,并将其成果提交2025年5月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或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前提交2024年世界卫生大会特别会议审议。
2025年4月16日,世卫组织会员国结束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十三次会议,确定了《大流行协定》草案终稿,以供提交2025年5月19日开始的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和通过。可在此观看4月16日的闭幕会议。
2025年4月16日,世卫组织会员国结束了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十三次会议,商定了《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草案,以供提交2025年5月19日开始的第七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和通过。
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包括13轮正式会议,其中9轮会议有续会,此外还就协定草案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许多非正式和闭会期间谈判。
由于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完全取决于世卫组织194个主权会员国,世卫组织会员国将最终决定新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其目标、原则和范围。
缔结新文书意味着全球做出承诺,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防疫,帮助防止疾病暴发,避免像COVID-19大流行那样再度使个人、社区、国家和世界遭受重创。
重要的是,任何新文书预计都会为大流行防范和应对规定原则、优先事项和具体目标,以便:
- 建立抵御大流行病的能力;
- 支持预防、发现和应对有大流行潜力的疫情;
- 确保公平获得大流行应对措施;以及
- 加强世卫组织并增强其责任感,从而支持全球协调。
这项新文书可以补充旨在使世界更安全、不受大流行病影响的其他倡议、行动和措施,包括《国际卫生条例》,以及致力于公平分享卫生技术、信息和专门知识的全球机构和系统。
该文书可以吸取COVID-19大流行的经验教训,指导更好地开展重建工作。在起草新文书过程中讨论了公平性以及其他一些关键原则。
一项新文书可以确保国家采取全政府和全社会参与的方法,并确保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进行持续和充分的政治和资金投入,从而促进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新文书,除其他外,可以根据世卫组织会员国的决定解决COVID-19大流行以及其他疾病疫情凸显的问题,包括解决以下关键行动领域的问题:
- 作出全球预防、防范和应对安排,包括在人与动物交界面作出这些安排,帮助预测和预防未来的大流行,并在发生大流行后更有效地加以应对;
- 为大流行的预防、防范和应对工作持续提供协调、可预测的资金,包括提供国内预算资金,以帮助确保全世界做好准备,能够应对危险病原体的出现;以及
- 建立治理和监督机制,以增加信任,确保问责和增强透明度。
政府间谈判机构拟订的文本中的具体提案包括:建立病原体获取和惠益分享系统;采取具体措施预防大流行,包括采用“同一健康”方针;建设地域多样化的研究和开发能力;促进转让用于生产大流行相关卫生产品的技术以及相关知识、技能和技术专长;动员一支技术熟练、训练有素的多学科国家和全球卫生应急队伍;建立一个资金协调机制;采取具体措施,加强防范、防范和卫生系统的职能及抵御能力;以及建立可预测的全球供应链和物流网络。
《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植根于世卫组织《组织法》的一项重要国际卫生文书。《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针对公共卫生危害、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关于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的新文书制订工作将遵循和充实《国际卫生条例》。2021年卫生大会特别会议在关于设立政府间谈判机构的SSA2(5)号决定中指出,“制定新文书的进程与正在开展的工作之间需要协调一致和相互补充[……]特别是在实施和加强《国际卫生条例(2005)》方面”。
2022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同意启动一项程序,审议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这项工作由一个会员国牵头的专门工作组(《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正问题工作组)领导。工作组于2022年11月14-15日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4日结束了其工作。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设立的起草小组在会员国就《国际卫生条例》的一整套修正案达成共识后,完成了最初由工作组开始的工作。
世界卫生大会通过WHA75(9)号决定(2022年),要求上述工作组“与[政府间谈判机构]的进程相协调,包括在两个主席团之间定期进行协调以及保证会议日程和工作计划的一致性,因为在今后的大流行预防、防范和应对中《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新文书都将发挥核心作用。”
认识到这两个进程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第七十七届卫生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单一的起草小组来推进这两个进程。该起草小组完成了对《国际卫生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建议延长政府间谈判机构进程的任务期限,以推进《大流行协定》的谈判。
第七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于2024年6月1日商定的《国际卫生条例》修正案包括了对大流行突发事件的定义,这是《国际卫生条例》中新的最高级别警报,可供世卫组织总干事使用。
大流行突发事件的定义以《国际卫生条例》的现有机制,包括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为基础。
大流行突发事件旨在引发更有效的国际合作,以应对有可能构成或已经构成大流行的事件。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六项标准,才能将某一“事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指发生疾病或可能发生疾病的情况)确定为“大流行突发事件”。
这六项标准包括:
- 必须是一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被确定为不同寻常的事件(一)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二)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 具有传染病性质;
- 已经波及或有风险会波及广泛的人口;
- 正在超过或有很高风险超过国家卫生系统的应对能力;
- 正在造成或有很高风险造成严重的社会和(或)经济混乱;以及
- 需要开展迅速、公平和更协调的国际行动。
不会。《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草案重申了缔约国在处理公共卫生问题方面享有主权的原则,并还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各国享有根据其卫生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权权利。
协定草案第24条第2款进一步阐明:“《世卫组织大流行协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世界卫生组织秘书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任何权力,使其能指示、命令、修改或以其他方式规定任何缔约方的国家和/或国内法律(视情况而定)或政策,或者使其能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强行要求缔约方采取诸如禁止或接受旅行者、强制实施疫苗接种或治疗或诊断措施,或者实行封锁等具体行动。”
协定草案的一项指导原则是“充分尊重所有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如同所有国际文书一样,任何新文书的通过均由会员国政府商定,由会员国政府在考虑到本国法律和条例的情况下决定采取任何行动。
预计该文书将有助于预防未来的疾病疫情影响人们旅行、工作和受教育的自由,尤其可促进人们自由享受健康生活,不患可避免的疾病。这也是另一项全球文书,即世卫组织《组织法》的愿景。
这将由世卫组织会员国通过政府间谈判机构做出决定。预计新文书将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其参加,只要它们愿意,都可以参加。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做法,新文书可能会向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
将由会员国决定是否将在关于大流行防范和应对的新文书中纳入遵约机制以及纳入何种遵约机制。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一项国际法文书一旦生效,将对其缔约方具有约束力,并必须由这些缔约方“善意”执行。